長照悲劇…兄死弟活法院:不採國民參審
台南地院斟酌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意義,慮及當事人權益與訴訟資源的有效運用後,依本案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圖/本報資料照又是一起長照[1]悲劇。台南[2]有對兄弟[3],哥哥因病導致行動不便且無法工作,弟弟長期照護[4]身心俱疲,一同尋短,經鄰居[5]發現報警,哥哥回天乏術,弟弟獲救後卻被起訴加工自殺罪,為唯避免二度傷害,辯護人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制,台南地院依照案情情節裁准。
去年二月六日,這對兄弟一直沒出門,鄰居察覺有異,報警入內後,發現哥哥倒臥廁所內死亡,弟弟尚有氣息,屋內留有木炭,弟弟獲救後雙腳截肢,無法獨力生活,還被檢方起訴加工自殺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身心所受衝擊,非外人能想像,需長時期更生與復健[6],且被告罹有精神疾病[7],若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考量其家庭情況,必然因媒體報導曝露於社會,造成二度傷害。
檢察官指出,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不諱,辯護人僅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也無意見。如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可避免被告與家屬在審理過程中,重新回憶人倫悲劇的痛苦。家屬表示,希望用通常審判程序,請求判決無罪。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所為是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法律上屬於加工自殺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因本案雙腳截肢並住在安養中心,可認為無再次故意犯罪可能,法院判決緩刑或免刑,客觀上對被告而言,並無重要差別。
檢辯雙方就起訴事實、罪名及是否諭知緩刑等立場相同,是否仍具有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而為須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確有探討餘地。
合議庭指出,被告及家屬因本案犯罪行為,均造成深刻傷痛,他們對於犯罪所生損害,犯罪結果所造成身心上的衝擊、影響,實有最深刻感受與體悟,法院應優先考量被告及家屬對訴訟程序進行、量刑審酌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合議庭斟酌當事人權益與訴訟資源有效運用,認為不行國民參審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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