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13年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第1次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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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113年市立建德國民中學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簡章[1]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基隆市政府113年6月6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30229190號函。
貳、簡章公告:113年6月27日(星期四)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各出缺學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參、報名方式:
一、日期:
第一次甄選報名日期:113年7月4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第二次甄選報名日期: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9時。
第三次甄選報名日期: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1時。
二、地點:
第一次:建德國中教務處。
第二、三次:建德國中人事室。
三、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附件1,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切結書(附件2)、同意書(附件3),並填妥報考類別,委託報名者另須填具委託書(附件4)。
(二)繳驗畢業證書、身分證、合格教師證書(皆正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繳驗身心障礙證明。
(四)以正楷填妥應試者本人姓名、通訊地址、郵遞區號之限時掛號信封乙只,並貼足郵資35元。(寄發成績通知用)
(五)繳交相關證件影本(A4大小)乙份。
肆、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者。
(三) 無「教師法」第19條各款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二、資格:
順次
相關資格認定
第一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第二次
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三次及之後甄選資格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伍、甄選名額:五名。
科目
名額
缺額性質
試教內容(現場抽題)
備註
表演藝術(舞蹈專長)
2
商借缺
(市府核定商借教育處)
奇鼎版,第6冊表演藝術課試教,術科試教(即興)。
需協助行政工作及藝術才能班相關事務推動。
自然
1
侍親缺
康軒版,第6冊自然課試教。
需協助行政工作。
特教
1
懸缺
翰林版,第4冊數學課試教。
需協助行政工作且具資優教育專長尤佳
表演藝術(雙語專長)
1
增置專長缺
奇鼎版,第4冊表演藝術課試教。
需協助行政工作及配合雙語教育相關事務推動。
陸、甄選及錄取:
一、
第一次甄選訂於 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在各開列缺額學校辦理,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第二次甄選訂於 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各開列缺額學校辦理,上午11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第三次甄選訂於 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時,在各開列缺額學校辦理,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總分未達六十分或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優先。
(二)試教成績較高者。
(三)以具本土語言認證通過者,優先錄取。
柒、補充規定:
一、凡經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填具切結書)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五) 錄取之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如不合格,撤銷其資格。
二、待遇支給: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學校聘任代理
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2.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
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三)依據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長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1.公假缺、留職停薪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
2.延長病假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但延長病假前連續以事假抵銷及請畢休、病假之期間,視為病假,得合併計算為出缺期間。
3.專案增置員額:依中央或本府核定之計畫及經費規定。
前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不得超過該學年度
(四)編餘缺代理教師,聘期自113年8月1日或放榜次日起至114年7月31日為原則。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即無條件提前解聘。[2]
([3]六)依據基隆市政府101年3月28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010151442號函,自101學年度起,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代理教師不論有無合格教師資格(或證書),其職前年資均不予採計提敘,一律以學歷或教師證核定薪級;另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或合格教師證者,於下學年度始得申請改敘。
三、申訴電話:各開列缺額學校。
四、教育部為有效彙整各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考試資料,以編印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爰報考人員相關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學校及報考階段類科)將於甄試結束後提供予教育部,以利後續資料蒐集與使用;報考人員個資將會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並予於保密。
捌、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或持有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考生。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113年7月4日(星期四)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送達報考之學校,並以電話確認。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正反面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三、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考生如需使用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三)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四)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先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玖、本簡章核定後實施。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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