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情敵又放火燒車焚屍醋男無期徒刑定讞
前胸氣血倒地不起右肺情敵持刀放火燒無期徒刑致葉焚屍 文章 參考資訊
遭刀刺殺的葉男與其機車被凶嫌洪振凱放火焚燒。(民眾提供)
2024/03/28 18:10〔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男子洪振凱,2021年底不滿胡姓女友跟同事葉男交往,持水果刀將葉男殺成重傷,再將葉男橫放在機車腳踏板上,載到別處連人帶車一起放火燒掉,一審、二審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34歲洪振凱,與38歲葉姓男子是公司同事,洪男不滿胡姓前女友分手後,隨即與葉男交往,心生怨恨萌生殺意,2021年12月29日凌晨4點44分許,預帶兇刀到台南新市區騎機車尾隨下班的葉男,於停等紅燈時,上前拉住葉,兩男口角進而在人行道扭打,洪持刀猛刺葉男前胸,掙脫葉男後,再猛刺背部6刀,致葉右肺多處割傷併氣血胸,倒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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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把葉拖放到葉的機車踏墊上,騎離現場,騎到迎曦湖北側停車場時,擦撞號誌燈桿而人車倒地,機車汽油滲漏,洪起意故布疑陣,欲偽裝成自撞車禍引發火燒車,點燃打火機丟向漏油處,放火焚燒葉男再逃逸,葉男被火焚身而亡。警方循線破案。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洪振凱犯殺人罪,但在第二現場點火的行為,是出於不確定(間接)殺人故意,無從認定點火行為要造成葉男直接死亡,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高分院審查監視畫面、法醫鑑定和消防局鑑識人員證言後,改認定洪男有預謀且故意殺害葉男,屬直接故意,不採信洪男稱非故意點火燒車的辯詞,撤銷二審的事實認定,但刑度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檢、辯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理由已充分說明,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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