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房產繼承權,還要出錢養父母?3姊妹求助律師的啟示:老後要富足,別盼子女給「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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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面前的三位姊妹花,縱然從年紀看得出來,是橫跨不同世代的美女,但那相似的臉蛋輪廓,還是清楚說明了,三人之間有著血緣關係。
這三姊妹是為了「避免媽媽名下的房地,被銀行拿去拍賣,造成媽媽無家可歸」而來。
事情的起因,是小妹在經商時,因資金週轉出現問題,需要向銀行貸款,但因為自己名下已經沒什麼有價值的財產了,因此就哭著、求著,請媽媽把名下的房地給自己作擔保品,讓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這才順利拿到銀行的貸款,累積起來,也借了1000多萬元。
拋棄財產房地的繼承權利,還要養媽媽嗎?
本來這是媽媽疼惜小女兒,隱瞞著兩個大女兒做的,而小妹也按著約定,每月在繳銀行的本息,本來也就相安無事。不料在3個月前,小妹因為個人問題,開始未依契約繳款,因此,銀行就寄了「催告通知」給小妹和媽媽,上面寫著「借款人OOO於本行之貸款,已於民國107年O月O日到期,敬請於三個營業日內繳清借款,或向本行提出協議清償計畫或釋明已改善之相關文件,否則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
「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這幾個字,讓媽媽擔心自己房子會被拍賣、無家可歸,轉而求助另兩位女兒,東窗事發,兩位姊姊才知道有這件事!
後來二姊不忍媽媽真落個無殼蝸牛的下場,因此願意出面並出資,協助小妹和銀行協商處理這筆貸款!但二姊也需要給自己一個保障,因此三方之間就約定來簽協議書,約定在媽媽百年後,老大和小妹願意拋棄對這個房地的繼承權利,好讓二姊可以安心的出資協助小妹處理債務。這也是今天她們三人會來到事務所的原因。
二姊來事務所諮詢時,曾告訴我:「我們三姊妹已經對於如何處理有共識了!因此請吳律師幫我們擬協議書並協助見證就好!只是我希望讓大姊和小妹明白,即便我承擔了這個債務,並根據協議未來繼承這個房產,但媽媽還是我們共同的媽媽!因此請吳律師幫我把這樣的話,寫在協議書內。」
我原本預期,既然已經談好,簽協議書會是個順暢的過程。
但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老大和小妹對於其中的一個在我看來是很普通的條款:「三方亦瞭解母親為三方共同之母親,應共同對其盡為人子女之孝道。」而有了小小的「討論」。
在我解釋協議書內容給三人聽的過程,對於前面所有條款,三人都同意,惟獨講到上面這一條時,大姊忽然出聲說:「這條我不是很明白,我自己沒有錢養媽媽,如果媽媽未來要我出錢養她,我沒有辦法!」
我心想著:「或許是大姊自己個人的經濟狀況,也沒有那麼理想,她才對於這個條款有恐懼,但也趁機讓她們瞭解,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父母無法過活,子女要盡扶養的義務
「其實,我們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是因為有簽這個條款才產生的,而是民法本來就有規定『父母子女』彼此之間的扶養義務!有沒有簽這一條,並不影響,如果有擔心,那這一條可以拿掉!」
「此外,如果媽媽真的要用法律程序,向孩子請求給付扶養費,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白話一點講,就是媽媽要沒有辦法靠自己的財產來過活,子女就必須扶養她;反過來,如果媽媽還有財產,可以支付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那法律上就無法向孩子請求付扶養費!」
「那麼可以支付日常生活需要,有什麼標準嗎?」大姊問。
「法院的判斷依據,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不同區域,不同年度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例如在105年度,臺北市是28476元,新北市是20730元,桃園市是20739元。」
「那我媽媽住臺北市,她還有存款可以付每個月的28476,所以她就不能告我要求我養她囉?」
「法律上來看,是的!」
「吳律師,可是我有在新聞看到,有小孩因負擔媽媽的扶養費,後來告其他兄弟姊妹,要求一起幫忙出錢分擔代墊費用。但這種情況,一樣要符合您剛才提到的,媽媽自己名下財產不夠支付自己每月生活費時,才能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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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面前的三位姊妹花,縱然從年紀看得出來,是橫跨不同世代的美女,但那相似的臉蛋輪廓,還是清楚說明了,三人之間有著血緣關係。
這三姊妹是為了「避免媽媽名下的房地,被銀行拿去拍賣,造成媽媽無家可歸」而來。
事情的起因,是小妹在經商時,因資金週轉出現問題,需要向銀行貸款,但因為自己名下已經沒什麼有價值的財產了,因此就哭著、求著,請媽媽把名下的房地給自己作擔保品,讓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這才順利拿到銀行的貸款,累積起來,也借了1000多萬元。
拋棄財產房地的繼承權利,還要養媽媽嗎?
本來這是媽媽疼惜小女兒,隱瞞著兩個大女兒做的,而小妹也按著約定,每月在繳銀行的本息,本來也就相安無事。不料在3個月前,小妹因為個人問題,開始未依契約繳款,因此,銀行就寄了「催告通知」給小妹和媽媽,上面寫著「借款人OOO於本行之貸款,已於民國107年O月O日到期,敬請於三個營業日內繳清借款,或向本行提出協議清償計畫或釋明已改善之相關文件,否則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
「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這幾個字,讓媽媽擔心自己房子會被拍賣、無家可歸,轉而求助另兩位女兒,東窗事發,兩位姊姊才知道有這件事!
後來二姊不忍媽媽真落個無殼蝸牛的下場,因此願意出面並出資,協助小妹和銀行協商處理這筆貸款!但二姊也需要給自己一個保障,因此三方之間就約定來簽協議書,約定在媽媽百年後,老大和小妹願意拋棄對這個房地的繼承權利,好讓二姊可以安心的出資協助小妹處理債務。這也是今天她們三人會來到事務所的原因。
二姊來事務所諮詢時,曾告訴我:「我們三姊妹已經對於如何處理有共識了!因此請吳律師幫我們擬協議書並協助見證就好!只是我希望讓大姊和小妹明白,即便我承擔了這個債務,並根據協議未來繼承這個房產,但媽媽還是我們共同的媽媽!因此請吳律師幫我把這樣的話,寫在協議書內。」
我原本預期,既然已經談好,簽協議書會是個順暢的過程。
但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老大和小妹對於其中的一個在我看來是很普通的條款:「三方亦瞭解母親為三方共同之母親,應共同對其盡為人子女之孝道。」而有了小小的「討論」。
在我解釋協議書內容給三人聽的過程,對於前面所有條款,三人都同意,惟獨講到上面這一條時,大姊忽然出聲說:「這條我不是很明白,我自己沒有錢養媽媽,如果媽媽未來要我出錢養她,我沒有辦法!」
我心想著:「或許是大姊自己個人的經濟狀況,也沒有那麼理想,她才對於這個條款有恐懼,但也趁機讓她們瞭解,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父母無法過活,子女要盡扶養的義務
「其實,我們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是因為有簽這個條款才產生的,而是民法本來就有規定『父母子女』彼此之間的扶養義務!有沒有簽這一條,並不影響,如果有擔心,那這一條可以拿掉!」
「此外,如果媽媽真的要用法律程序,向孩子請求給付扶養費,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白話一點講,就是媽媽要沒有辦法靠自己的財產來過活,子女就必須扶養她;反過來,如果媽媽還有財產,可以支付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那法律上就無法向孩子請求付扶養費!」
「那麼可以支付日常生活需要,有什麼標準嗎?」大姊問。
「法院的判斷依據,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不同區域,不同年度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例如在105年度,臺北市是28476元,新北市是20730元,桃園市是20739元。」
「那我媽媽住臺北市,她還有存款可以付每個月的28476,所以她就不能告我要求我養她囉?」
「法律上來看,是的!」
「吳律師,可是我有在新聞看到,有小孩因負擔媽媽的扶養費,後來告其他兄弟姊妹,要求一起幫忙出錢分擔代墊費用。但這種情況,一樣要符合您剛才提到的,媽媽自己名下財產不夠支付自己每月生活費時,才能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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