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從寬 開放三歲以下幼兒器官捐贈
健康養生幼兒成長幼兒小兒科器官腦死三歲以下幼兒器官捐贈37週足月腦死判定準則從寬 文章 參考資訊
過去有許多3歲以下幼兒,因病需要等待器官捐贈,以換取生命的延長,但是總是苦苦等不到適合的器官就結束了短暫的生命。近幾年來,3歲以下幼兒等待器官移植的需求漸增,目前等待器官捐贈的未滿3歲的小病人共有19名,其中有12名等待肝臟,這些幼兒通常都是先天疾病,例如膽道閉鎖症,這樣的情形也進而衍生出3歲以下幼兒腦死的判定議題。
衛生屬有鑑於此,放寬了3歲以下幼兒腦死的判定程序,開放足月出生,也就是滿37周出生的胎兒,一直到未滿3歲的幼兒可以進行腦死判定,期望這樣的措施,可以增加小兒器官捐贈的來源,讓更多瀕臨生命邊緣的孩子,得以延續生命。衛生署特別邀請小兒科醫師、神經科醫師等相關團體討論、研商之後達成共識,並於101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施行「腦死判定準則」修正版。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過去依據腦死判定的準則,腦死判定適用年齡原為3歲以上者,若是3歲以下的幼兒腦死判定,必須送至衛生署專案審查。因此願意送審的醫師並不多,這讓不少家屬希望捐贈幼兒器官遺愛人間,卻苦無法令依據可捐贈,另外一方面,是等待需要移植器官的嬰幼兒,則是等不到體型適合的器捐者,大多的家長只能看著孩子的生命消逝,令人不捨。本次法令修正的重點如下:
1. 開放足月出生(滿37週)至未滿3歲之幼兒,得依本準則進行腦死判定。 2. 未滿3歲之幼兒仍為發育階段,對於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醫師若有確認是否為不可逆之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行呼吸之疑慮時,得增加施予腦波反射等輔助測試以確認之。 3. 兩次腦死判定間隔時間,依病人年齡區分為:3歲以上者,維持舊有規定,至少間隔4小時;1歲以上未滿3歲者,至少間隔12小時;足月出生未滿1歲者,至少間隔24小時。 4. 配合腦死判定適用年齡之放寬,足月出生未滿3歲者之腦死判定,應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小兒科專科醫師為之。
期望在法令修改之後,可以讓有意完成大愛家屬的心願,能夠得以實現;同時也讓急需延續生命的幼兒們,可以如願延續健康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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